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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索引
裁判要旨
保险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,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:“保险人、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、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、合理的费用,由保险人承担。”本案中,受害人为确定其损失支付的鉴定费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必要的、合理的费用,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。一审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鉴定费2288元,不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纠正。
裁判全文